二○○一年十一月七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了《海關總署、外經貿部、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解除海關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署法發〔2001〕420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的管理規定,現就《通知》中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外商提供的免稅不作價進口設備(以下簡稱“不作價設備”)屬海關監管貨物,監管期限為5年。 二、監管期限未滿、申請提前解除監管并留在境內的“不作價設備”,企業須補繳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海關憑相關進口許可證件及其他單證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三、監管期限已滿的“不作價設備”應退運出境,因特殊情況不退運出境的,按以下規定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ㄒ唬┢髽I不退運出境并向海關申請放棄的“不作價設備”,海關可直接為企業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對放棄的“不作價設備”作出處理; (二)不退運出境并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不作價設備”,企業需提出申請,由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辦理進口審批手續,海關憑批件為其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并免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不按上述規定將監管期限已滿的“不作價設備”退運出境或留在境內不及時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企業,由海關調查部門按違規行為處理,結案前海關不予辦理新的加工貿易備案手續。 四、提前解除監管和監管年限已滿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不作價設備”,需經檢驗檢疫機構對其安全、環保、衛生等項目進行檢驗檢疫,檢驗檢疫合格并簽發“檢驗檢疫證書”后,方能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繼續使用。 五、提前解除監管和監管年限已滿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不作價設備”,視同舊機電產品進口,按《關于加強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的通知》(國經貿機〔1997〕877號)、《關于加強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的補充通知》(〔1998〕外經貿機電發555號)和《關于重申進口舊機電產品有關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質檢聯〔2001〕42號)的規定實施管理,但進口時已辦理過舊機電產品進口手續的舊“不作價設備”,可不再履行舊機電產品進口審批手續。 本公告上述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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